市本级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明白卡
市本级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扶持政策明白卡
一、涉及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措施清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533号)、《市府办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18〕31号)等。
二、市本级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市本级用人单位:市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商注册地(经营地)在遂宁经开区、河东新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或在上述税务机关纳税的各类经济组织。
(一)安置残疾人未达到1.6%(不含)比例的用人单位
未达到1.6%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6%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安置残疾人在1.6%(含)-25%(不含)比例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月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1年以上(含1年)社会保险。
1、根据超过1.6%比例招用的人数,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
2、招录残疾大学生,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3、补贴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安置残疾人在10人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10人以上(含10人) 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
(三)安置残疾人在25%(含)比例以上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25%(含)以上,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月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1年以上(含1年)社会保险费。
1、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2、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3、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辅助性就业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安置不低于10名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与残疾人签订半年以上(含半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25%。
1、按照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人数给予200元/人·月补贴。
2、补贴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安置残疾人在10人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10人以上(含10人) 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
三、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
遂宁市残联
地址:船山区顺城街49号
电话:0825-2255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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